說 明 一、為規范市級文明單位考核測評工作,提高市級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水平,參照《甘肅省文明單位測評細則》(2020年版),制訂本細則。 二、根據創建文明單位工作實際,測評細則共設置思想道德建設和文明單位創建兩大項目,5項測評內容,25條測評標準,滿分為100分。采用實地考察、材料審核、聽取匯報三種方法進行測評。 三、市級文明單位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依據《平涼市文明單位測評細則》經測評產生。 四、申報單位申報前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文明單位:1.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被查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含)以上處分或行政撤職(含)以上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2.領導班子成員兩名(含)以上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被查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含)以上處分或行政撤職(含)以上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3.單位或單位法人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被列入嚴重失信違法“黑名單”;4.員工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不超過500人的單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超過500人的單位,有5‰(含)以上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5.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6.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7.發生負面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8.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黃毒賭”案件;9.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邪教活動;10.創建工作滑坡嚴重,失去示范引領作用;11.發生嚴重道德失范、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其他惡性事件或案件;12.發生形式主義、弄虛作假、擾民行為等問題。 五、被測評單位提供的檔案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 提供的檔案材料應為測評前兩個年度的資料;2. 檔案資料為電子文檔或紙質文件;3. 檔案資料須按“測評項目”分類編輯或裝訂成冊,并按“測評內容”編寫目錄,注明頁碼;4. 被測評單位不便涉及某項指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六、本細則由平涼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說明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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