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的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肅精神;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行為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活動、個人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等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
(四)參加集會, 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盡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進、乘坐扶梯靠右側站立; (七)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八)不在禁煙場所(區域)吸煙; (九)不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十一)不高空拋物,防止高空墜物;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愛護公廁設施;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四)不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五)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六)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七)遵守飼養畜禽的有關規定;
(八)文明祭掃,不在非指定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通過有交通信號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得強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應當在規定區域停放,嚴禁惡意損壞、拋棄; (五)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自覺禮讓行人,停放車輛規范有序,服從管理; (六)駕駛機動車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七)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 (二)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四)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鄰里友善、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亂搭亂建,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 |